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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第五條之規定,為進一步推進創新企業培育,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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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
第二條 強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發揮創新創業載體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功能,引導各類科創載體向專業化、信息化、品牌化、鏈條化方向發展,以創業者需求為導向提升增值服務能力,建立從初創期、成長期到發展壯大期的全程跟蹤服務機制,努力形成依托產業鏈上下游的中小企業集群,為企業梯度培育提供源頭活水。
第三條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每個高新區設立分中心,為企業提供精準的綜合性科技創新政策服務。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帶動,整合資源,建設具有南京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科研基礎設施和設備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
第四條 加快推進創業投資機構發展。鼓勵各類社會資本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活動。探索建立早期創投風險補償機制,在投資損失確認后可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風險補償。
第五條 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支持初創期科技企業發展,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內對本市經濟發展貢獻全部獎勵企業。著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對通過評價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發費用情況,給予高10%普惠獎勵。
第六條 進一步完善落實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小型微利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政策培訓和宣傳。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第七條 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組織開展市級高新技術入庫企業認定工作,重點支持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并優先推薦庫內企業申請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進入市培育庫的企業給予高20萬元獎勵,進入省培育庫的再按省支持標準給予1:1共同支持,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大力推進“兩落地,一融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鼓勵科技企業與國內外高校院所建設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實現科技資源共享,推動一批產學研項目在寧實施。梳理發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組織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對接,對在我市成功轉化和產業化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擇優扶持。支持在寧企業參與或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按照實際到賬國撥經費給予1:1支持。
第九條 加大培訓和政策輔導力度。加大科技中介機構支持力度,積極幫助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為企業提供政策咨詢、高企申報、技術對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稅收政策、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攻關。建立企業研發機構績效考核制度,高給予200萬元獎勵。支持企業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20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收購或投資設立海外研發機構,高給予500萬元獎勵。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有效推動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十一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對外合作、知識產權引進等多種途徑,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新建市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均給予一定的財政資助。
第四章 瞪羚企業培育
第十二條 加強技術支撐。鼓勵高校院所開放科研條件設施、與培育對象共建實驗室或技術中心;支持高校院所通過技術許可、技術交易、技術合作、技術入股、衍生企業等,服務于培育對象的發展。
第十三條 加強金融支撐。設立紫金山科技創新基金會,募集社會資金用于科技創新活動。將信用評價、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有機結合,通過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凝聚金融資源,構建高效、低成本的擔保貸款通道。通過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凝聚金融資源,募集社會資金用于科技創新活動,完善風險投資補償機制,引導風投聚焦于新興產業。
第十四條 加強人才支撐。圍繞“4+4+1”產業體系,聚焦全球產業科技前沿,研究梳理產業發展亟需的高端創新創業人才,建立健全產業關鍵人才信息庫,優化完善人才政策體系和服務體系。
第五章 科技型上市企業培育
第十五條 推動科技型企業借力國內外資本市場做大做強。鼓勵發展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創投基金,加快科技型企業掛牌上市步伐,形成各類金融工具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對新注冊在南京的天使投資、創投企業,給予高1500萬元獎勵,重大事項可“一事一議”;對投資本市鐘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可按實際情況每年分別給予高500萬元投資獎勵和高600萬元風險補償。
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開展并購重組。支持科技型企業進行產業整合,采取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實施跨地區、跨國并購和聯合重組。優先核準企業技術改造及結構調整,對于并購重組并在寧產業化的企業,擇優給予扶持。
第六章 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
第十七條 培育創新型領軍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一批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大、研發水平高、發展潛力好的骨干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對象,開設綠色通道,通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企業在研發投入、知識產權、新產品開發、創新示范等方面快速提升發展,實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聯系幫扶,力爭通過3年的培育,使其成為引領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重點骨干企業與示范企業。
第十八條 大力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支持高新園區和符合本市主導產業方向的企業建設省級以上產業(技術)創新中心,按國家或省撥經費給予1:1共同支持。圍繞主導產業建設市級以上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根據運行績效給予高500萬元獎勵;對標志性重大項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行業國際國內標準制定、重大兼并重組、重大商業模式創新等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績效考核獎補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與地方經濟貢獻相掛鉤的財政扶持資金,市、區按1:3比例負擔,其他政策資金,原則上市、區按1:1比例負擔,個別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涉及江北新區(直管區)的政策兌現資金,由江北新區財政自行負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科委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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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南京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委負責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考核,各區(園區)負責本區域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設與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主要是指圍繞我市主導產業和未來產業規劃布局,以產業技術創新為主要任務,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行、現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獨立法人組織。其主要功能為:
(一)開展技術研發。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支柱產業核心技術研發,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
(二)孵化科技企業。以技術成果為紐帶,聯合產業基金和社會資本,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和育成。
(三)轉化科技成果。構建專業化技術轉移體系,完善成果轉化體制機制,開展技術服務,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團隊在我市創新創業,培養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型研發機構應在我市注冊成立獨立法人運營公司。
(二)運營公司應為多元投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人才團隊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資方應主要以貨幣形式出資,如確需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其無形資產應確權,經第三方評估后將所有權轉移至運營公司。
(三)依托國內知名高校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科研平臺,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國公司等高水平研發平臺,具有穩定的科研成果來源。
(四)具有行業知名科學家及高水平的研發隊伍,人才團隊擁有核心技術,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技術成果具有產業化基礎和市場化前景。
(六)具備開展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
(七)主營業務收入應以合同開發、科技服務和股權投資收益為主。
(八)孵化和引進2家以上科技型企業,或合同開發、科技服務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
(九)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第二、第三款,并具有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包括建設規劃、發展定位、研究方向、階段性目標及合理經費預算等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列入新型研發機構(籌)。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新型研發機構,將其列為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其程序為:
(一)機構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
(二)區(園區)科技局推薦。
(三)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
(四)市科委根據審核論證意見,提出機構名單并公布。
對市委、市政府重點扶持的機構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可單獨組織論證,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評價。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人才(團隊)持有多數股份,政府科技創新基金、投資平臺和社會資本等多方參股的股權結構,政府股權收益部分不低于30%獎勵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創新基金、投資平臺所占股權可按協議約定轉讓。
第八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引進高水平技術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層次人才激勵力度,對新型研發機構年薪收入在50萬元以上的相關人員,根據其對本市經濟貢獻給予獎補。
第九條 經市科委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落地在高新區范圍內的,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不低于區域科研基準地價的20%執行(但不得低于相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允許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發機構,土地性質不變;落地在高校周邊的,可按不低于區域科研基準地價的50%執行;利用存量工業廠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過渡期滿后,經評估認定,可再延續五年。
第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可統籌配建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配套服務設施,配套服務設施按主用途供地。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中符合相關規定的人才可享受相應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條 每年度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市財政按績效擇優給予每家每年高500萬元獎勵。
第四章 管理與評估
第十三條 市科委負責對新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開發、培育企業、技術轉移、人才團隊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根據其年度發展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主要評估以下內容:
(一)新型研發機構主營業務收入、支出等情況,科技研發等科技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知識產權申請及授權等情況;
(二)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所屬領域前瞻性技術項目所需的研發費用支出等情況;
(三)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引進企業數量、培育高企數量情況;
(四)新型研發機構利用已形成的基礎研究成果或對外購買重大原創性基礎研究成果,進行二次開發所需的研發費用支出情況(包括人員、設備、材料、試驗及燃料動力等費用)。
(五)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團隊建設情況,包括引進專職的高層次人才所需科研啟動資金、薪酬,以及機構獨立法人單位市場聘用的專職人員薪酬支出等情況。
(六)新型研發機構中試研發平臺建設、產業戰略研究、技術轉移能力提升、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等產業技術研發能力建設產生的支出等情況。
(七)新型研發機構開展體制機制創新、日常管理運行、文化環境完善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市科委將擇優選擇部分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委托省產業技術研究院進行管理提升。經省產業技術研究院考核,符合相關條件的,納入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專業研究所序列。
第十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定期參加統計調查,按規定向市、區(園區)科技局提交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區(園區)科技局報告。
第十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各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報本季度經營信息,每年2月份前提交上年度經營基本信息和建設情況總結報告。如有弄虛作假等失信或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不再列入新型研發機構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科委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南京市新型研發機構政策辦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單
1.南京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認定申報書(一式三份)
2.有關共建協議。(復印件一份、原件備查)
3.法人證書或其授權證明、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人才團隊持股情況(復印件一份)
4.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三份,原件備查);
5.所開展服務、孵化和引進企業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三份,原件備查)。
6.需要說明的其它材料等。
二、辦理地點
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科委服務窗口
南京市新型研發機構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06190,15855155083(微同號),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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